近日,镇康县纪委监委坚持制度建设为引领,制定下发了《镇康县纪委县监委综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特色、讲原创、会创新、善贡献”,增强镇康纪检监察工作“辨识度”,提高镇康纪检监察工作“贡献率”,实现新时代镇康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乡(镇)纪委(监察室),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百分制(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进行,主要包括自检自查形成资料、量化考核打分、定性考核打分、评定考核结果等四个步骤。
《办法》强调,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反映乡(镇)纪委(监察室)、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县委巡察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精准考核。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重点,分类设置考核内容。乡(镇)纪委(监察室)重点考核协助并督促同级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机关各部门考核按执纪审查及综合业务部门分为二类,重点考核履行职责职能,聚焦中心任务,执行县纪委县监委决定、决议、规定等情况。派驻(出)机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作为首要任务,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县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察,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发挥巡察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等情况。
《办法》规定,考核等次评定结果作为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和干部职工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分管联系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单位的领衔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吕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