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德县委出台《永德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紧压实脱贫攻坚责任,严肃追究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或失职失责行为,为切实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情形。对县级挂钩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行业主管部门、挂钩单位、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村(组)干部七类责任主体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未认真落实县级领导包保乡(镇)脱贫攻坚责任清单,影响脱贫退出的”等三十六种履行职责不力或失职失责情形进行严肃责任追究。
《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形式。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影响全县脱贫摘帽的;情节严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较重或者群众意见较大的;情节较轻的;情节轻微的。”五种情节,视情节轻重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形式。同一问题被重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加重处理。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明晰了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和程序。县处级领导干部、县管科级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村干部)、垂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具体处置实施。对收到责任追究线索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将核查结果报请县委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