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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对提高乡镇纪委办案质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10-27 14:53:06    信息来源:凤庆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查办案件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明确,乡镇基层办案压力也随之凸显。乡镇纪委是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第一道防线,如何履行好主业主责,办出有质量的案件是当前乡镇纪委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从实践中看,乡镇纪委办案质量普遍不高是目前的纪检监察系统面临的共性问题。笔者在从事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根据所接触的乡镇案件,现就如何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办案质量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乡镇办理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程序不合规。有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不清楚案件办理程序,对初核、立案、审查等时限不掌握,导致超时限办理。对案件审批程序批准权限混淆。对谈话、问责、处分的具体程序掌握不准确。

二是事实证据认定欠缺。对事实证据的调取有的手续不完备,证据链搞不清楚,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清。例如有的乡镇对违反群众纪律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划分不清,导致处理存在瑕疵。又如有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调证过程中,对孤证和矛盾证据的鉴别存在误判,花费人力、物力调来的文书和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案件性质定性不准确。对违纪、违法的区分一定程度地存在认识误区,对党纪的六大纪律适用方面模糊不清。例如有的乡镇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村委会责任人按群众纪律进行处分,但实质上其违纪对象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四是掌握处分标准上畸轻畸重。在处理中把握尺度不准,时重时轻。不善于综合考虑同时间、同地区、同级别、同性质违纪行为的妥善处理。

五是处分执行环节部门沟通协调不够。执行宣布范围不清楚,应当履行的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涉及工资变动的不主动和人事部门对接。处分执行后,对立卷归档工作不重视,案件归档顺序混乱,达不到立卷归档的要求。

六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不注重学习,专业知识不够。例如政务处分期限到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但有的乡镇还是上报关于解除政务处分的请示;又如个别乡镇恢复党员权力的请示甚至写成撤销处分的请示。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有偏差,对纪委办案工作支持不够。有的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对反腐败工作认识不到位,担心自己管辖的部门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后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影响政绩,耽误仕途升迁,因而对违纪违法案件不查不究;有的基层党政机关领导存在当老好人的思想,怕得罪人,没有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纪委查办案件支持力度不够,直接影响基层案件查办工作。

二是基层办案力量薄弱对案件质量的影响较大。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有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身兼数职,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不能保证办案时间;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存在差距,工作难以打开局面,存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难以发现问题线索。

三是乡镇圈子小,受熟人社会的影响,有的纪检干部怕得罪人,工作不敢较真、碰硬。加之随着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越来越突出,作案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破坏性,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深度和难度,同时又因为基层的纪检干部的工作任务较多,学习的时间较少,平时查办的案件较少,缺乏实践历炼,对查办案件的方法不多,对案件中出现新的违纪形势和手段把握不准,对案件的定性不够准,影响了基层的办案质量。对如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纪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把握不准,以至于对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摸头不着脑,在一定程度上对影响办理质效。

三、对提高乡镇办案质效的意见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制度。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来加强基层纪检干部业务能力,重点对信访件的排查、案件审查工作程序、案例分析、案件定性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适时抽调基层纪检干部参加各级纪委的办案工作,通过“以案代训”强化理论实践,实现快速充电。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抽调一些业务较强的基层纪检干部到案件审理室跟班学习,强化对办案“二十四字”方针的理解,提高审案能力。通过理论培训,以案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为抓好案件质量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是建立案件业务巡回指导制度。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县纪委、监委的各位领导对所联系的乡镇要主动俯下身子,按季度到乡镇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线索排查、案件分析、案件定性等工作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在报告和指导的互动中,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三是建立案件县乡两级会商、讨论制度。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违纪违法定性存在困难的案件应当召集基层纪检干部进行案件会审,一起探讨在办案工作中如何开展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及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起查找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通过不定期的召开案件会商会议,逐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案件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规适用的办理案件素质能力。

四是健全完善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乡镇在办案过程中,从线索来源、问题初核、案件立案开始要主动到上级纪委进行报告,在具体审查、调查过程中,上级纪委联系的纪检监察室要对相关基层案件办理工作进行全程的指导,对程序、证据、定性进行认真的把关。审查结束后,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要对整个案件办理进行验收,不能因为是基层案件而放宽标准、降低要求。通过把关验收才能下发处分决定,按要求执行到位后,再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五是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考核、评查制度。将案件质量纳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按年度对各乡镇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县级纪委、监委要制定好案件考核标准,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各乡镇的自办案件在线索排查、初核、立案、审查、审理、执行等程序的业务质量办理工作进行评分。对案件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总结亮点和指出问题。并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推动“以评促改”,不断提升基层案件质效。

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盯紧“两个责任”的落实,督促基层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为纪委办案提供条件,主动对办案工作进行研究,支持好纪委办案,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督促乡镇纪委认真履行主业主责,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对不重视、不支持甚至阻碍办案工作的基层党委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违反规定及程序办案,或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错案及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罗涛涛  )